自从孟加拉国前总理谢赫·哈西娜(Sheikh Hasina)在国内面临大规模抗议、辞职、逃亡并在印度避难以来,引渡她的要求就一直在进行。
当谢赫·哈西娜政府于2010年重新建立的孟加拉国国际刑事法庭(ICT)首席检察官表示,将哈西娜带回孟加拉国的法律程序已经开始时,这一要求以具体的法律形式出现。
哈西娜被控犯有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。哈西娜还因谋杀、酷刑和强迫失踪等各种罪行而受到其他几起案件的打击。在这方面,如果孟加拉国(请求国)向印度(被请求国)正式提出引渡哈西娜的请求,新德里的法律选择是什么?
除了印度1962年的《引渡法》外,本案的关键法律文书是谢赫·哈西娜政府于2013年签署的《印度-孟加拉国引渡条约》。1962年《引渡法》第12(2)条将印度引渡法的有关部分扩展到孟加拉国。
孟加拉国可能会依靠2013年的条约来请求引渡哈西娜。该条约第1条规定,孟加拉国和印度不仅有义务引渡在其领土上被发现犯有可引渡罪行(根据印度和孟加拉国法律,可判处至少一年监禁的罪行)的人。但它也适用于那些被指控犯罪的人。因此,即使哈西娜尚未在孟加拉国法庭被证明有罪,她也可以被引渡。指控她犯下这些罪行足以启动从印度引渡她的程序。
此外,根据《印度-孟加拉国引渡条约》第10(3)条,要寻求引渡,请求国只须出示主管当局发出的逮捕令即可。没有必要与被请求国分享所犯罪行的证据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是由于2016年对该条约进行了修订。原来的条约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共享证据和逮捕令。分享犯罪证据的要求在2016年被取消,以加快被告人的引渡。
因此,如果孟加拉国提出这样的要求,印度有法律义务引渡谢赫·哈西娜。然而,《印度-孟加拉国引渡条约》提到了引渡个人的某些例外情况。第一,第6条规定,如果罪行具有政治性质(政治例外),可以拒绝引渡。1962年《引渡法》第31(1)条也规定了这种政治例外。那么,印度可以依靠这些条款来拒绝引渡哈西娜吗?答案是否定的,因为该条约第6(2)条明确将谋杀等罪行以及国际法承认的其他罪行(如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)排除在政治罪行之外。
第二,第7条允许被请求国拒绝引渡请求,如果该人将在其法院因引渡罪行受到审判。这一条款也不适用于哈西娜,因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她将在印度法庭受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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